冨谷至谈“中国古代的书写材料和法典”

发布时间:2017-10-10浏览次数:25

 

919日下午,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冨谷至教授在闵行校区人文楼5303学术报告厅做了一场思勉人文讲座。讲座主题为中国古代的书写材料和法典(The Law and Writing Materials in Ancient China”,是思勉人文讲座第368场,由历史学系牟发松教授主持。

以往的研究中,我们多关注书写材料上的内容,而冨谷至老师另辟蹊径,对书写材料本身进行研究,并延伸至探讨竹简与律的关系。讲座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冨谷至教授介绍了中国古代书写材料历史的概观。甲骨、青铜器以及石头,这些都是书写特定内容的材料,作为人间与神交流的媒介。可以作为供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流信息的材料,则是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诏书。据《后汉书》记载,蔡伦造纸是在公元105年的后汉时代,目前发现出土最早的纸也是出土于西汉时代的遗迹,但是即使如此,这些纸也并不是用于书写,而是作为包装纸使用。纸作为书写材料登场,现阶段还不能确定是从蔡伦造纸开始。那么,在纸之前使用的竹简、木简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了。简牍的一般长度为一尺长;到了西汉文帝,皇帝的诏书都写在一尺一长的简上;到武帝时,儒家经典所用的是二尺四寸的简。这种以简的长度来从视觉角度呈现书写内容的权威性,冨谷至教授称之为“视觉简牍”。皇帝的诏书属于文件类的简牍。诏就是皇帝颁布的命令,在多数情况下,是以皇帝确认臣子上奏文这一形式所出现的。这种格式保留了上奏文原貌,再附上一支表示皇帝认可的书有“制曰可”的简,诏书就完成了。通过对诏书的形状、功能梳理,冨谷至教授认为作为文件类的竹简,它的影响相当大,我们不能无视竹简作为当时行政文书的书写材料所产生的影响。

第二部分,冨谷至教授叙述了中国法典的历史。中国古代成文法的诞生,相传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刑鼎,即把法律铸在鼎上。但冨谷至教授指出,如果刑鼎是类似青铜器铭文那样,将法律条文铸在鼎的内表面,那么这些条文就不是针对民众的,而是类似于在神面前对神的宣誓,可以将这些条文的性质看成是一种誓约。目前可以确认为成文法的,是在秦统一前夕的墓葬中出土的竹简,称之为“律”、“令”。秦汉的“令”,就是皇帝的诏,包含着“制曰可”的诏书形式,是一种可以作为文法的令,呈现为一种“令”的法形式。但秦令和汉令还不是法典,只是未成熟的法规集。除了令之外,还有一种法令叫“律”。律具备一种与令不同的法律形式,它没有作为皇帝命令的诏书这一文书形态。律,是在作为皇帝诏书的令制定后,将其加以整理并立法化而成的。所谓整理,就是将令中有着恒定性的法规,作为“应当遵守的恒久性标准”,将其归入“盗律”、“贼律”等具体篇名之下。在这个阶段,律就变成了作为法规的形态。

第三部分,冨谷至教授阐释了书写材料与法典的关系。从令到律的编纂中,法律形式也从“(臣下)上奏+制曰可”所形成的诏这一公文书的形式,演变为只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性法律条文。事实上,在这一过程中,削减掉了原本赋予令的一些重要功能。作为皇帝的命令,所给予令的效力、所持有的法的权威,赋予了令必尊勿违的强制力。令的法形式是皇帝的诏书,“制曰可”的抬头书写、比一般简都要长的一尺一寸的形态,展示了命令视觉性的威严,确保规范能够得以维持。而由令修订、编纂成的律,从形式上,其中的王言(诏书)已经消失不见,只记有法律条文而已。律从皇帝的命令升华成为了国家的规范,“律”的语义不是“皇帝的命令”,而是“应当遵守的恒久标准”,正反应出了律的本质,也赋予了其恒定性和普遍性。这种情况下,律的权威取代了皇帝的权威,必尊勿违的强制性也消失了,皇帝的身影也就在律中消失了。冨谷至教授还认为,书写材料的变化是新的律典与令典诞生的原因之一。秦汉时代的一般书写材料是简牍,秦汉的律和令与书写材料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从后汉二世纪开始,书写材料逐渐由竹简转向纸张。这时候竹简和木简还没有完全消失,从三世纪中叶到四世纪,进入了一个纸与竹、木并存的时代,但册书简向纸张转变的趋势愈加明显。制诏的格式,伴随着书写材料向纸张的过渡也发生了变化。虽然纸张的诏书中也同样存在“制可”、“制曰可”,但不再将其露头书写。原本需要在上奏文中,追加编缀书有“制曰可”的一支简,也发生变化。既然作为法规的令是由制诏而来,那么制诏格式的变化,也就意味着令的法律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以及二尺四寸的经书与律典在书写材料变为纸张后也不复存在,以书写材料的长度作为经和律权威的象征,可以说已经变得很淡薄了。在泰始四年(268)年,新律和新令都用纸张书写,诏也书写在纸张上。在这一过程中,与用简牍书写令的性质已有很大不同。诏的格式、长短、作为文件的形式、令的法律形式这些特征构成的要素,已经不再呈现在纸张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