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在闵行校区人文学术沙龙,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冨谷至教授举行了一场题为“中国古代的正义”的学术讲座。这是百场校级学术讲座的第86场,由历史系李磊副教授主持。
冨谷至教授首先介绍了西方“正义”的概念,“正义”是西方学术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然而,中国古代经典中“正义”的涵义有所不同,甚至“正”、“义”两个字并不是以固定词组出现的。要理解中国古代的“正义”,必须要分析经典古籍中“义”的涵义,这样才能从中文语境中理性地讨论“正义”的内涵。
关于经典古籍中的“义”,冨谷至教授以“杀人而义”为切入点进行探究。“杀人而义”出自《周礼》,在多数人的理解中,这句话在英语中相当于“为正义而杀戮(murder for 正义)”或者是“杀人符合正义(murder in conformity to 正義)”。除此外,《孟子》中也有“春秋无义战”这样的表述,著名汉学家詹姆斯·里雅各解释为“在春秋时代,没有正当的战争(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there are no righteous wars)”。实际上,像上面两种理解,将“义”等同于“公平(fair)”、“正当(right)”或是“公正(just)”,都是不对的。在中国古代,“义”作为伦理道德和道德准则之一,经常出现在《论语》和其他儒家经典中,被视为人必须遵守的伦理和道德守则。所以,“义”应该被理解为“一个人应该要做的”、“合适的、适宜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具体而言,“见义不为”指的是当某件事发生在一个人面前,这个人却没有做他本应该做的。“其使民也义”指的是用合适的方式“使民”。“杀人而义”的涵义有些特殊,举个例子,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被他人侮辱了,然后这个人(或者他父母的其他孩子)杀了这个侮辱者。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有正当的理由执行杀人的行为,孩子所感受到的这种充满心中的责任感就是“义”。“义士”和“义人”是指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义”,“义”不是“公平”或“公正”,而是履行职责、践行义务。就比如豫让刺赵襄子的故事,豫让为智伯报仇而行刺赵襄子,赵襄子却说“豫让是个义人”,是因为豫让践行了他的义务:守信和忠诚。“义”还能组成的词语像是信义、节义、孝义、忠义、礼义,它们的意思分别是“保持自己的可信赖度”、“做到适度和节制”、“恪守孝道”、“始终忠诚”和“恪守礼制”。“义”这个字在“某某义”这样的词语组合中指的是一种责任,“某某”是对美德的描述,而“义”就是履行这种美德的责任。
接下来,以上面所讲“义”的涵义为背景,冨谷至教授解释了中国古代的“正义”。现代汉语的“正义”融合了日语、英语中的相关涵义,有公正的、正当的以及作为正义感的意思,但这些涵义失去了经典古籍中所表达的“正义”内涵。“正义”这个词语并不经常出现在中国经典中,至少五经中,即《易》《尚书》《诗经》《礼》《春秋》,没有把这两个字作为固定词组。“正义”的一个出处是《荀子》,“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这句话中的“正义”是对照一个不太常见的词组“正利”而形成的,所以“正义”在这里应该被理解为“符合责任(义)的要求”,“正利”是“符合利益(利)的要求”。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出于利的目的而又不失其正,叫做事业;按照义的标准去做,叫做德行。”“正义”的另一个例子出自《荀子•儒效》:“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这里“正义”的含义是一个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不去学不去问,我就不知道我必须要做的事情”。
最后,冨谷至教授从汉学的角度分析认为,中国的“正义”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分配正义。西方的“分配正义”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也被称为“Suum cuique”([拉]各应得其所有,各宜得其所应得)或者是Jedem das Seine([德]得到所应得的)。“分配正义”意味着客观上的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具有协商性、交互性。而在中国经典中,“正义”这两个字符是否能组成常用的固定词组还值得怀疑。中国经典中的“正义”不是“公平”或“平等”,而是符合信义、节义、忠义和孝义,而对于信义、节义和忠义的判断和遵守,都是主观的。所以中国的“正义”不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是你内心的、你自己必须要做的。在中国古代,遵于义或基于义而杀人的行为是忠义和孝义的行为表现,以“正义”的名义而履行责任,可能会导致出于正当理由的谋杀和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