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佳峰谈“Occupanc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Kantian Theories of Territory”

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13

  

58日中午,思勉午餐沙龙暨海外发文项目“领土权与全球正义的限制”沙龙在闵行校区人文楼5303学术报告厅举行,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朱佳峰报告了英文论文“Occupanc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Kantian Theories of Territory”。

报告人首先从A. John Simmons对领土权界定入手,对领土权的概念作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正。 之后,在关于领土权如何证成的问题上,报告人回顾了洛克式领土权理论(the Lockean theories of territory)和康德式领土权理论(the Kantian Theories of Territory)的基本论证和相互差异。洛克式领土权理论分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个分支。个人主义的洛克式领土权理论(以Simmons为代表)诉诸我们所熟知的“社会契约论”,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不但转让了部分的自我管理权利,也转让了部分土地所有权,正是后一种转让奠定了国家的领土权。集体主义的分支认为,就像个人在可以不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单方面获得所有权,一个(合理)正义的国家可以通过其“劳动”(即实施正义管制)而直接获得领土权。与之相对,按照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康德式领土权理论(由Anna Stilz提出),一个国家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获得领土权:(a)国家有效地实施一个用于界定和执行(defining and enforcing)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的法律体系;(b)国家的成员(subjects)对该领土有正当居留(occupy)的权利;(c)该法律体系“以人民的名义统治”,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允许人民就界定基本权利发声;(d)国家不是一个篡夺者(usurper)。

报告人认为,一方面洛克式理论家对土地所有权的论述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个人主义的洛克式领土权理论有其内在困境(要么面临理论的不一致性,要么导出一个极度不稳定的领土权),另一方面,虽然Stilz的康德式领土权理论提供了一种证成领土权的功能主义理路,从而能避开上述困扰个人主义洛克式领土权理论的困境,但也存在一个弱点,即她关于occupancy rights(居留权)的论述并不令人信服。(本报告中对集体主义的洛克式领土权理论并没有作进一步讨论,因为报告人在别处已经批评了该理论)。报告人试图在综合上述两种理论之各自优点的基础上,发展一个综合了个人土地所有权和康德式功能主义领土权的新理论。为了达成这个目的,报告人对居留权、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在证成领土权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作了细致的讨论和区分,从而表面上述“综合”不但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

哲学系葛四友教授,思勉高研院青年研究员马华灵、惠春寿博士、马克思主义学院徐峰博士参与了本次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