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社科项目“先秦推类研究”学术沙龙举行

发布时间:2014-01-03浏览次数:15

119日,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先秦推类研究”沙龙在中北校区理科大楼A508室举行。沙龙由项目负责人哲学系晋荣东教授主持。

晋荣东教授在沙龙上做了主题报告。报告聚焦于推类理论与中国古代逻辑之特殊性的证成。报告首先回顾了胡适、金岳霖、詹剑峰、沈有鼎、汪奠基、刘培育、周云之、崔清田等学者在证成中国古代逻辑相异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之特殊性上的基本主张,进而考察了从主导推理类型的不同来证成中国古代逻辑特殊性所存在的主要困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证成中国古代逻辑特殊性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即①推类的逻辑本质(推类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究竟该如何理解更为合理?②着眼于“学理的基本”,如何诠释中国古代推类理论,更为可取?③借助推类理论如何证成中国古代逻辑的特殊性?

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晋荣东教授援引其新近完成的研究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了回答:第一,推类在类同原则的制约下可以具体表现为演绎、归纳、类比等形式各异的推理类型,故其逻辑本质不可归于任何单一的推理类型,因此我们不应继续在特定推理类型的意义上使用“推类”一词,“推类”实质上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推理本身的称呼。第二,《墨辩》的“三物”论说以及中国古代的推类实例表明,推类理论并不是关于类比推理的理论,而是中国古代对推理机制的一般说明,是对“允许从前提推出结论之担保是什么”的回答。简言之,“三物”论说表述了一个“故-类/理-辞”的推理结构,其中“类/理”的逻辑功能旨在为由“故”推出“辞”提供担保,这种担保的普遍规范(即类同原则)就是“前提和结论所涉对象应该同类同理”。第三,基于对推类理论之实质的如上理解,不难发现,中国古代逻辑之所以相异于古希腊逻辑,不是因为二者研究的主导推理类型不同,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二者对推理之担保机制的理解存在差异。前者认为,前提之所以能推出结论,是因为二者所涉对象具有“同类/同理”的关系;正是体现“同类/同理”关系的各种实质性担保,使得推理者有权利/有资格从前提推出结论。后者主张推理的形式特征为从前提向结论的过渡提供了担保;正是有效的逻辑形式允许从前提推出结论,故有效的推理是保真的推理。

报告结束后,北京大学胡军教授、南京大学陈亚军教授、上海大学刘小涛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徐竹等就相关问题与晋荣东教授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