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9日上午,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楼劲研究员应邀在闵行校区人文楼5303学术报告厅做了题为“关于我国古代法制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历史系牟发松教授主持,历史系章义和教授、李磊副教授、王进锋老师、刘敏老师和部分历史系、中文系、法律系研究生同学聆听了报告。
楼教授以古代是否存在“法”和“法治(制)”为缘起,在传统与现实的交汇点上来论述古代法制的基本结构、发展脉络及诸多特点。讲座内容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楼教授以“敕例”、“法典”为主线,阐述了“王言为法”的概念。皇帝的命令即“制敕”,通过规定程序形成、并由特定文字表示而成为可援据的“敕例”,敕例经过历朝的滋繁及删定、编纂,最终成为“法典”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敕例、敕例集、法典等三种形式通过约束、保障“王言”,共同构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而敕例与法典的关系又承载着古代法制的全部重大问题。其次,阐述“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楼教授从法典的基本共性出发,在分析古代法典的基本历程后,以“法律儒家化”来分析中古制定法运动。战国时期,等级贵族制下的礼秩序向专制体制下的法秩序转换,本于法家精神,法典产生。之后法律儒家化的改造于汉代开端,而终成于前唐。在此过程中,汉武以后,以“春秋决狱”为典型,源自战国的律、令规定不断调整以适应儒家王道理念的礼法关系准则。作为关键的转折,魏晋时期继续删定、改造《律》、《令》以使其贯彻礼法关系准则,并持续强调法典作用,从而在法典层面解决了礼与法的关系。在随后的北朝,法典的制定与“汉化”或“封建化”进程相适应,由局部到全面,从《律》到《令》演生扩展,逐浪高涨,在北齐、北周时形成了早期《律》、《令》、《格》、《式》的雏形,为隋唐奠定了基础。至于唐代,集南北朝相关趋势之大成,在经学、民族、士庶关系、等级等基础问题达成共识后,礼典与法典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最终,《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法律儒家化与制定法运动的登峰造极。第三,楼教授总结了关于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与发展线索,并特别强调在当今“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依然需要重视法典的作用,克服“春秋决狱而无《春秋》”的困境,同时不断地调整法典以适应、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阶层、秩序、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以新的法制理念来改造法律,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中实现社会秩序的回归。
楼教授学识丰富,语言风趣生动,不仅化繁入简,系统介绍了中古法制史的知识体系,而且旁征博引,不时分享自己十余年来的治学感悟,给在座同学留下深刻印象。报告结束后,牟发松老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与总结。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就各自所关注的问题,与楼教授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