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研讨”在我校举行

发布时间:2014-12-10浏览次数:5

  

1115日下午,由上海市经济学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专业委员会和东方房地产学院联合举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议”,在中北校区理科大楼A204室举行。

会议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会主任陈承明教授主持。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沈开艳、秘书长郝德亮,李英俊,周痒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研究编辑部主编杨卫教授,复旦大学的王克忠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大学陈伯庚教授、陈明承教授、李晶副教授,上海社科院陶友之教授、袁恩桢教授,上海农科院的张占耕教授,上海市委党校黄文忠教授,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傅尔基副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杨光教授等十几位专家学者到会参与了研讨。

首先,陈伯庚教授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命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如何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若想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先要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针对如何看待农村土地产权,如何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陈伯庚教授谈了几点看法。第一,土地是农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要素配置的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农村的生产效率,更直接影响到到农民的收入状况。第二,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目前城乡收入差距依然很大,而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第三,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是政府对农民的恩赐,而是还原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马克思、恩格斯都说过,对小农的土地财产不能剥夺。第四,农业合作化的反思。中国之前土地合作化之所以会失败就是因为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第五,解决农村土地财产权,不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通过共有合作制来解决农村土地财产权的问题。第六,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必须要清除不正确的思想。总之,若想尽早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需要做到:土地产权主体的明确化,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土地经营资本化,土地资产显性化、价值化。

接下来,沈开艳会长发言,并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产权属性等问题进行了六个方面的思考。第一,土地产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怎么区分。单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较之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的概念似乎范围更大。第二,怎么看待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属性和土地所有私人属性的问题。虽然中国的土地所有权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但无论采用何种土地所有制形式,都处于主权国家的支配范围内,都是服务于主权国家的。虽然我国农村土地不属于农民的,但是可以探讨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这有助于解决土地使用时的公共问题。第三,土地的公有和土地上建筑物的私有间的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尽管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私人所有,但法律同时又就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70年的使用期限)做出了时间上的限制,这就使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过渡土地使用权,妥善维护建筑物所有者的个人利益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第四,国有土地公民有偿使用范围的问题。不同条件的使用者,应该有不同的规定及要求。第五,需要克服我国土地流转制度中的缺陷。最后,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规范,将政府经营商业性土地的活动法制化、透明化。

就沈会长对土地产权问题的几点思考,参会学者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张占耕教授就产权概念的界定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不同意沈会长所说的产权概念大于所有权概念。他认为,土地的产权可以单指土地一项权利也可指全部权利。接着,他指出,农村土地的产权可以不动,但是需要把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财产权交给农民。

社科院的袁恩桢教授说到农村土地经营个体化和私人化的利弊。他指出,在农村开展高级生产合作社,通过农业反哺工业,以快速实现工业化的做法是向苏联学习的一次失败尝试。

紧接着,陶友之教授进行了补充。他认为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是方向而不是全部,土地经营的资本化是个趋势应该增强,但是需要好好研究,不能笼统地搞资本化。资本具有趋利性,农村土地完全资本化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张占耕教授接着进行了补充。他指出,土地产权有其特性。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而使用权是私人所有。土地产权有公有性和私有性,两个特性并存。陶友之教授接着讲到土地资产价值问题。价值通过市场才能体现。土地不能交易,那么土地没有价值?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的补偿又是怎么给定的,这都需要好好研究。

王克忠教授接着深化了对所有制关系、产权关系的理解。他指出,经济关系可以发展成所有制关系,对应此所有制关系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稳定就会制定法律。故,一定的所有制关系产生一定的产权关系。现在所说产权包括多种权力。建国以来,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一直没有落实。朱国栋教授补充,他认为,所有制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产权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表说,是翻译的表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是指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的一系列的产权的利益关系。所有制是基础,产权是表现。家庭联产承包是农村土地产权的核心。对于产权要从它的阶级主体来认识这个问题。孙仲彝教授认为,不要把财产权视为单一的权力,它是多个权力的结合体。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权利,因为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农民从来没有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要改善农村的收入状况,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应该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结合,即股份制合作社与家庭合作社并存。此外,还应加紧完善法律制度,督促政策执行者依法办事,认真贯彻落实土地产权政策。陈伯庚教授补充道,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不规范。现行法律是侵占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不为农民讲话,只为政府讲话。

杨卫教授从土地的功能和特性这两个方面表述了她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理解。其一,从土地的功能方面讲,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土地敏感性、偏好都在发生变化。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土地进行资本化、股份化,土地入市等等,各种观点都存在着。对于土地的市场化,土地产权流转,我们应该建立在十八亿红线上。若不能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则绝不该搞土地的资本化。其二,土地可以作为农民的保障。城镇化后,农民土地租给开发商,开发商再给农民随农产品价格变化的租金来进行规模化生产,也就是“放土不放权”。这里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保障,是承包权,收益权,也是就是产权。不要纠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土地是国家的,运作中土地是集体所有。现在正在做土地的确权,确权之后农村土地就可以流转,可以作为农民的保障。土地应该看成是农民生活的保障,但是不能绝对的私有化。

接着,李晶副教授也从三个角度做了深入分析。第一,从国内外比较的角度,国外土地私有是有限的私有权,私有土地的运作必须在国土规划的范围内运作。倘若进行土地私有,必须避免“土地私有就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土地”这个误区。第二,不管土地是私有还是国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农村土地进行开发后,开发所获得的巨额利益农民没有得到。开发后增值收益是否该分给农民。还需要解决集体土地利润补偿分配问题,分配需要具体透明公平。第三,政府征用农村土地作商业用途,应该给与农民更多的补助。

紧接着傅尔基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产权和所有制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应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理解产权。第二,现在农村搞土地的股份制,现今农村土地的所有关系应该是多元多层关系。第三,应该使农民土地的收益权得到体现,避免农民离开土地贫困化的问题。流转或者变卖土地可以采用地票的方式,使农民的生活有所保障。

最后陈承明教授进行了总结。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成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讨论内容充实深入,二是讨论方法有针对性有效率。将讨论内容总结为三点:首先农民土地问题非常重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发展问题的关键;其二,中国农民苦、穷,被剥夺了土地财产权,农民致富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需要在农村土地公有的基础上解决农民致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土地所有权不动,再将个人的承包权入股、转让、流动,将承包权变成经营权,使农民的生活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