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场校级学术讲座:温海明谈“儒家人权道德的自然主义版本”

发布时间:2014-07-02浏览次数:4

  

611日下午,在闵行校区人文沙龙举办了百场校级学术讲座暨第27次哲学沙龙“儒家人权道德的自然主义版本”。本次沙龙由哲学系方旭东教授担任主持,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温海明教授。出席沙龙的有哲学系郁振华教授、贡华南教授、葛四友教授、陈赟教授、刘梁剑副教授、陈乔见副教授、蔡蓁副教授、张小勇老师,上海社科院余治平教授、张志宏老师及我校哲学系部分研究生。

主讲人在报告一开始介绍了沙龙主题的背景。建构儒家人权观念的普适性基础是学者们一直以来的追求。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儒家虽然没有现代人权观念,但是有初始的、质朴的人权观念。孔子“仁者爱人”本身可以被视为现代人权观的一个原始儒家版本。那么,它在什么意义上与西方人权观能够对接呢?儒家个人权利概念的由来似乎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切入点。在当代中西方比较哲学尤其是比较政治哲学领域,如何建构中国传统的人权观念是一个重要的学理问题。传统儒家哲学认为,人天生的尊严来自天道自然,并且人由天道自然而然有道德。从历代关于《易传》"继善成性"的诠释中可以发现,人性之整体是本天道完善的本体之""而来。这种由天道之""而人之""的理论进路表明,人的本性与相应的权利都来自一种自然主义的""论。与天俱来的"善—性"自然主义能够为儒家行动道德之""提供理论基础,人在""自然之""的基础上,因为自我选择不断"成性"而有人权。儒家人权道德有明确的自然主义基础,其基石是儒家天道自然主义,这与西方人权观脱胎于上帝存在的神学基础相区别。儒家"善性"人权道德观的理论说明,儒家可以建构起与西方"天赋人权"观念相对应的、适应中国文化传统的人权观的自然主义版本。这一基于自然主义的人权道德观可以与西方传统人权观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沟通对话。在此主题概述之后,主讲人从以下三部分详细阐述了讲座内容:一、儒家“继善成性”诠释传统。主讲人指出考察《易传》“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的相关注释,有助于我们厘清儒家从孟子“性善”到宋明理学“善-性”说的哲学理论发展过程,并基于传统上中国哲学突破的进路建构儒家人权道德的自然主义版本。可以这样说,宋明理学家重新诠释《易传》“继善成性”说,从而从理论层面上超越了孟子“性善”论。宋明理学家们的这一哲学理论突破可以成为建构儒家人权道德普适性———“善-性”自然主义版本的理论基础。二、“善-性”自然主义理论建构。主讲人指出正如理学家们的理论努力是回应佛教理论挑战的需要,儒家人权道德的自然主义版本也是回应当代人权观与元伦理发展的理论需要。其实,理学家们将孟子“性善”发展为“善-性”,本身就是将道德主义化约为自然主义的理论建构过程,我们只需要将这个理论建构过程做一个自然主义版本的重构。三、儒家自然之善与西方人权道德。主讲人指出无论是儒家“善-性”人权观的自然主义版本,还是西方人权道德的传统思想,其理论形式虽然不同,都有一个基本诉求,那就是让人能够在尊重人权的意识下“道德地”行为,对人权的尊重必须体现在个体或者群体的道德行为实践中,而不可仅仅停留在空泛的原则和讨论中。相比以往的宗教版本、科学版本或世俗版本,中国传统儒家哲学关于人权道德的自然主义版本的天道自然基础似乎更有普适的价值。由儒家《易传》“继善成性”说的诠释传统,以及儒家自然主义版本的人权观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儒家个体的自由行动是基于天道自然的“善-性”,或者说,与天俱来的“善-性”自然主义能够为儒家行动道德之“善”提供理论基础。而正是基于自然主义的“善-性”,儒家才号召民众修养善性以修身,最终“止于至善”。而修养“善-性”的过程,就是不断依据自然“善-性”做道德之“善”的行为选择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人在“继”自然之“善”的基础上,因为自我选择不断“成性”而有人权,这就构筑了与“天赋人权”相应的儒家“继善成性”的自然主义人权观。尽管儒家“继善成性”的自然主义版本与西方人权观的通约性仍然有限,但这些都是儒家“继善成性”的人权道德自然主义版本与西方人权观进行理论和实践对话的应有之义。

在讨论环节,参与沙龙者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坦率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主讲人对《易传》传统的强调,将孟子的性善论概括为情感主义,将宋明的突破概括为“自然主义”,方旭东教授指出就儒家内部角度来讲,主流认为宋明继孟子而来,而主讲人认为宋明对古典人性论的继承是继《易传》而来,这一矛盾如何理解;同时方教授还指出从西方角度来讲,儒家本身从未提出“人权”这一概念,主讲人需要对此概念进行解释。针对主讲人提出的“自然主义”,郁振华教授指出主讲人阐述的“继善成性”更多的与亚里士多德的古典自然主义相类似。针对主讲人提出的“天道”“自然”等概念,贡华南教授指出主讲人是否存在为儒家哲学“去魅”或“复魅”的动机。针对主讲人提出的“自然主义”,葛四友教授则指出用“自然主义”这一概念来讲儒家人权道德是否恰当,因为涉及到与西方的对接,可能这一概念的使用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商榷。余治平教授则指出讲座内容材料的梳理十分详实,但是否存在主题淹没在材料中这一问题;根据主讲人指出的“继善成性”,余教授进而指出“善”本身是价值判断,但在儒家那里一直作为本体存在,是否合理,需要解释。蔡蓁副教授指出主讲人将理与权力联系起来,但缺乏提到义务,但普遍认为儒家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这两种看法是否存在矛盾。张志宏老师指出讲座题目本身就含有内在矛盾,同时指出:儒家的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人权和先天的是否就是自然的这两个问题。张小勇老师认为主讲人讲的儒家人权道德对接的是西方的古典法权主义,而不是近代的人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