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颀谈“司法冤案与儒家礼法——以《窦娥冤》为例”

发布时间:2013-12-02浏览次数:176

20131118日中午,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陈颀老师在闵行校区人文楼5303学术报告厅给广大师生带来了题为“司法冤案与儒家礼法——以《窦娥冤》为例”的报告。本次沙龙由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张春田主持并评议,来自各院系的多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陈颀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其报告的结构,交代研究的方法论等问题,然后以此方法论来对文本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文本的分析来进行反思,思考窦娥冤案件背后的儒家礼法与蒙古文化之间的冲突对司法冤案的影响。接着,陈颀讨论了关于“冤案”的定义。陈老师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社会大众对“冤案”的概念定义不同于司法机关等知识分子阶层的看法,而《窦娥冤》则引起内容被社会一致所接受为典型的“冤案”,而建基于此基础上的分析能够避免对于“冤案”定义不同所带来的前设性争议。陈颀梳理了目前法学界对于《窦娥冤》的研究的三种进路,分别是认为消灭法官贪腐就能解决冤案的法条主义式进路、认为解决冤案必须建立在现代司法科技手段上的科学主义进路以及强调通过程序消灭冤案的刑法视角下的程序主义。陈老师分别评述了这三种进路的缺点,同时指出这三种进路的共同问题在于忽视了《窦娥冤》文本的历史语境和创作社会语境。随后,陈老师选择《窦娥冤》文本中公堂对簿前的事件作为研究主要关注点,深入探讨了张驴儿与蔡婆婆之间的达成入赘背后存在的由于元朝身份地位等级差别所带来的在经济上的考虑与妥协,而这种本身存在的不同身份地位的冲突为后来司法上的冲突埋下了伏笔。陈老师还就窦娥在公堂对簿时候所表现出来的“孝”进行了不同于传统结论的分析,认为对于个人荣誉的重视是使得窦娥愿意替代蔡婆婆受罚的重要原因。最后,陈老师指出太守桃杌审案按照文本中的记载符合了元代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出身蒙古地位的太守桃杌忽视了对儒家式司法和汉人伦理的尊重,导致了其对于“天、地、人”三才之道的忽视,使得出现了这种典型的“冤案”,而这种儒家礼法与蒙古法律伦理的冲突是《窦娥冤》中没有被认识到的重要关键点。

中文系罗岗教授和历史系姜进教授等就相关的问题与陈颀进行了精彩的讨论。罗教授认为对于大众常识的忽视以及与社会大众生活理念的脱节是导致当下许多“冤案”出现的根本原因,而这也是窦娥这场冤案所揭示的根本问题。姜教授就《窦娥冤》的文本考据问题对于研究分析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提示和评析。现场师生就《窦娥冤》中的司法判决与大众常识、司法程序等问题,与陈颀老师进行了交流。